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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5-28 16:05  
监督问责是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的重要保障。《条例》第七章“监督问责”在各章中所占篇幅最大(共8条),对责任主体、监督权限、违规行为、处理措施、问责追责等问题作出了全面规定,力求形成机构编制管理监督的系统性链条,进一步增强机构编制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1.党委(党组)的责任。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对本级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关于监督问责,《条例》规定了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各级编委及其办公室、有关部门在机构编制监督方面的责任权限,机构编制工作应遵守的纪律,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和问责措施等,强化各级党委(党组)的领导责任。明确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问责方面的主体责任,既是对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的政治要求,也是其职责的强化,有利于层层落实责任、传导压力,进一步增强机构编制工作权威性。
2.各级编委、编办的监督权限和方法。各级编委、编办应当按照相应权限,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纠正违纪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向本级党委提出问责建议。《条例》要求“建立机构编制核查制度”,明确核查主体、范围、频次。各级编委在本级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1次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核查,各级编办应当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3.与相关部门的协同监督。将机构编制工作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审计等监督范围,可以发挥监督合力;建立同相关部门的协作工作机制,完善机构编制同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可以形成检查合力;健全机构编制领导职数检查与选人用人监督检查联动机制,可以形成工作合力;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反馈等工作机制,必要时组成工作组开展联合督查,可以发挥联动作用,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4.机构编制纪律要求。在总结多年来案件查处经验基础上,《条例》明确了“机构编制政策执行”、“机构设置”、“编制管理”等五种常见的禁止情形,并设置了兜底条款,为机构编制查处违规违纪问题提供了依据。把“禁止条条干预”作为单独一条显得犹为重要,强调“未经党中央授权,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地方机构设置。坚决制止和整治通过项目资金分配、考核督查、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同时要求“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这些规定为机构编制管理划了红线,设置了警戒线,必须严格遵守。
5.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理措施。采取处理措施主要有三类: 各级编委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措施主要包括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措施主要包括约谈、责令说明情况、下达告诫书;对违规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等其他领域的违纪违规行为,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应当依纪依法查处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