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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甘冒险”条款护航,如何保证健身活动安全有序?《民法典》北京首案释放信号

        来源: 中国体育报  |   发布日期: 2021-01-21 15:10    |  作者: 刘昕彤

        “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伤害纠纷不可避免,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民法典》‘自甘冒险’条款避免了全民健身活动中‘被侵权人’受伤就有理,‘侵权人’有理说不清的尴尬,对全民健身起到松绑作用,有利于全民健身活动健康、安全、和谐、有序地开展。”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田思源日前针对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第1176款“自甘冒险”条款说道。

        2020年4月28日9时,74岁的北京男子宋先生和周先生与其他4人在北京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3对3比赛,宋先生被周先生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导致右眼受伤,后原告宋先生将被告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2021年1月4日,北京朝阳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认为原告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悉,这也是北京适用《民法典》“自甘冒险”条款的第一案。

        田思源表示,正如该案判决所述的“本案的羽毛球比赛是典型的对抗性比赛,除扭伤、拉伤等常规风险外,更尤为突出的风险即在于羽毛球自身体积小,密度大,移动速度快,运动员未能及时作出判断,即会被击中,高度紧张、刺激的比赛氛围会导致参赛者的注意力都集中于运动,很难要求参赛者每一次的行为都经过慎重考虑,且对参赛者强加以生活中的一般注意义务,也会导致比赛的精彩性、竞技性大打折扣”,这一方面释放出法院在“自甘冒险”裁判中更加充分考虑到体育的固有风险和体育侵权的特殊性,更加注重体育化的视角和运动技术本身的考量,另一方面也释放出体育侵权纠纷将打破我国长久以来存在的“事故无情,但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使得无情的事故处理结果具有了人情味”的息事宁人思维,法院将更加注重明辨是非、厘清责任、保护权利。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平认为,《民法典》影响着人民群众方方方面面的日常生活,其中“自甘冒险”条款就是广大运动爱好者的福音。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囿于无成文立法可循,涉及体育领域的自甘风险案件,往往根据公平原则“各打五十大板”进行裁判。而“自甘冒险”条款的明确设立,能够避免运动者“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很大程度上解决运动者的后顾之忧,对于现在火热开展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堪称“及时雨”。

        田思源指出:“首先,对于健身活动的参与者而言,此条款一方面对其有安全指引和法律风险提示的作用,使其根据自身身体状况、运动技能、体育活动对抗的激烈程度等,理性地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全民健身活动。另一方面也鼓励全民健身参加者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放开手脚,合理对抗,增加体育活动的激烈性和精彩性。其次,对于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而言,此条款也可以保护活动组织者免受诉累,使其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放心组织活动,反过来促使活动组织者更加注重自身发展及与之相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的建设和措施的完善,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严格控制和积极治理存在的问题,努力避免意外的发生。

         “‘自甘冒险’条款弥补了我国长期以来体育侵权领域的法律缺位,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该条款的确立实现了对体育法治的‘补短板、堵漏洞’,明确的责任划分机制有利于统一裁判规则、妥当处理体育侵权纠纷。” 田思源进一步表示,“‘自甘冒险’条款也对《体育法》研究提出新的任务要求:一是在《体育法》修改中如何衔接该项条款是目前需要考虑的,二是‘自甘冒险’条款的具体适用还需要进一步厘清,特别是‘文体活动’的概念比较模糊,此处的文体活动具体包括哪些类型,还需要综合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危险程度进一步界定,‘自愿参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判断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明确。

        张平也提醒:“尽管有‘自甘冒险’条款护航,但同时也应注意,对法院如何认定是否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还需要进行充分的举证。从法律实务角度来说,证据是很重要的一环,建议运动爱好者如若参加明显竞技类、带有危险性的运动,一定要去较为规范的运动场所,或者室外装有摄像头的运动场,避免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但举证困难的情况发生。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来说,也鼓励大家在参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危险的’活动时,购买临时保险,鼓励正规的运动场如羽毛球场、篮球场、足球场等为参加运动的人提供按次运动保险、自身人身保险及第三人伤害险,降低运动风险,也减轻大家运动的心理负担,为全民健身护航。”


        以案释法

        “自甘冒险”条款护航,如何保证健身活动安全有序?《民法典》北京首案释放信号

        发布日期:2021-01-21 15:10    来源:中国体育报

        “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伤害纠纷不可避免,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民法典》‘自甘冒险’条款避免了全民健身活动中‘被侵权人’受伤就有理,‘侵权人’有理说不清的尴尬,对全民健身起到松绑作用,有利于全民健身活动健康、安全、和谐、有序地开展。” 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田思源日前针对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第1176款“自甘冒险”条款说道。

        2020年4月28日9时,74岁的北京男子宋先生和周先生与其他4人在北京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3对3比赛,宋先生被周先生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导致右眼受伤,后原告宋先生将被告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2021年1月4日,北京朝阳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认为原告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悉,这也是北京适用《民法典》“自甘冒险”条款的第一案。

        田思源表示,正如该案判决所述的“本案的羽毛球比赛是典型的对抗性比赛,除扭伤、拉伤等常规风险外,更尤为突出的风险即在于羽毛球自身体积小,密度大,移动速度快,运动员未能及时作出判断,即会被击中,高度紧张、刺激的比赛氛围会导致参赛者的注意力都集中于运动,很难要求参赛者每一次的行为都经过慎重考虑,且对参赛者强加以生活中的一般注意义务,也会导致比赛的精彩性、竞技性大打折扣”,这一方面释放出法院在“自甘冒险”裁判中更加充分考虑到体育的固有风险和体育侵权的特殊性,更加注重体育化的视角和运动技术本身的考量,另一方面也释放出体育侵权纠纷将打破我国长久以来存在的“事故无情,但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使得无情的事故处理结果具有了人情味”的息事宁人思维,法院将更加注重明辨是非、厘清责任、保护权利。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平认为,《民法典》影响着人民群众方方方面面的日常生活,其中“自甘冒险”条款就是广大运动爱好者的福音。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囿于无成文立法可循,涉及体育领域的自甘风险案件,往往根据公平原则“各打五十大板”进行裁判。而“自甘冒险”条款的明确设立,能够避免运动者“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很大程度上解决运动者的后顾之忧,对于现在火热开展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堪称“及时雨”。

        田思源指出:“首先,对于健身活动的参与者而言,此条款一方面对其有安全指引和法律风险提示的作用,使其根据自身身体状况、运动技能、体育活动对抗的激烈程度等,理性地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全民健身活动。另一方面也鼓励全民健身参加者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放开手脚,合理对抗,增加体育活动的激烈性和精彩性。其次,对于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而言,此条款也可以保护活动组织者免受诉累,使其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放心组织活动,反过来促使活动组织者更加注重自身发展及与之相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的建设和措施的完善,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严格控制和积极治理存在的问题,努力避免意外的发生。

         “‘自甘冒险’条款弥补了我国长期以来体育侵权领域的法律缺位,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该条款的确立实现了对体育法治的‘补短板、堵漏洞’,明确的责任划分机制有利于统一裁判规则、妥当处理体育侵权纠纷。” 田思源进一步表示,“‘自甘冒险’条款也对《体育法》研究提出新的任务要求:一是在《体育法》修改中如何衔接该项条款是目前需要考虑的,二是‘自甘冒险’条款的具体适用还需要进一步厘清,特别是‘文体活动’的概念比较模糊,此处的文体活动具体包括哪些类型,还需要综合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危险程度进一步界定,‘自愿参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判断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明确。

        张平也提醒:“尽管有‘自甘冒险’条款护航,但同时也应注意,对法院如何认定是否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还需要进行充分的举证。从法律实务角度来说,证据是很重要的一环,建议运动爱好者如若参加明显竞技类、带有危险性的运动,一定要去较为规范的运动场所,或者室外装有摄像头的运动场,避免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但举证困难的情况发生。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来说,也鼓励大家在参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危险的’活动时,购买临时保险,鼓励正规的运动场如羽毛球场、篮球场、足球场等为参加运动的人提供按次运动保险、自身人身保险及第三人伤害险,降低运动风险,也减轻大家运动的心理负担,为全民健身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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